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96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96年12月10日││││犯罪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96年9月12日│96年9月25日│││96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年度及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1號│96年度毒偵字第7140號│96年度毒偵字第71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9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98號││││││││├────┼───────────┼───────────┼───────────┤│事實審│││97年5月30日││││判決日期│97年5月12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97年5月30日│││││97年8月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5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9日│97年8月7日│97年8月7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8349號│97年度執字第12837號│97年度執字12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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