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蔡瑩蓉 原告 陳清雄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俊豪方俞函莊僥晉莊智明李青璋黃益華于元碩于志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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