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蔡瑩蓉 原告 陳清雄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俊豪 、 方俞函 、 莊僥晉 、 莊智明 、 李青璋 、 黃益華 、 于元碩 、 于志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