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3號、95年度偵字第16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84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2公克),經檢驗結果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8月30日,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186號(95年度毒偵字第168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9月11日北市警鑑字第09540761100號函所附之該局95年9月5日北市鑑毒字第431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