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普通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24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經本院94年度成簡字第2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嗣該緩刑之宣告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30號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於96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