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以97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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