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劉俐旻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柏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