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調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原告 曾文彬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之起訴依法須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39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