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閎縢選任辯護人梁燕妮律師
謝崇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林秀菊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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