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3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俊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8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103年度簡字第66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103年度簡字第3207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103年度審訴字第1399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55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下稱甲案),復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484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下稱乙案),而甲、乙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105年4月13日執行完畢(因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及拘役,於
105年6月18日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仍再違犯本案,足見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實不足取,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被告林俊佐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4月16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6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經警於107年4月17日13時許,前往上址住處查訪,得知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徵得其同意後帶返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林俊佐於警詢時及偵│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自白│⑵被告為警所採之尿液,││││係其親自排放並當面封││││緘之事實。│├──┼───────────┼───────────┤│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被告於107年4月17日14時│││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許為警所採之尿液經送檢│││對照表(尿液代碼:FS18│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佐│││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證全部犯罪事實。│││告(檢體編號:FS183)││││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檢察官廖春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