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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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漢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漢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漢州因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矚上易字第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1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