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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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政鍇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政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政鍇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及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85號判決撤銷有期徒刑4月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駁回其他上訴確定,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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