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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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朱麗華 被告 楊孝平
廖鵬程 上列被告楊孝平、廖鵬程因竊盜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002號),經原告朱麗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陳伯厚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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