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聚眾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電話機貳臺、六合彩簽單及資料柒張及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劉慶朝 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7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電話機2臺、六合彩簽單及資料
7張及六合彩手冊1本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慶朝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99年8、9月間起,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段○○號自宅經營六合彩簽注站,供不特定多數人簽賭。嗣於100年1月27日19時7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傳真機1臺、電話機2臺、六合彩簽單及資料7張及六合彩手冊1本等物,全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100年度偵字第6772號為職權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630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參。本件扣得之傳真機1臺、電話機2臺、六合彩簽單及資料7張及六合彩手冊1本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聚眾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物品,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