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9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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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292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子強

被告 胡荻鑠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字第29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丁敦毅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又被告另於109年9月29日再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29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止,兩造約定借款期間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分別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百分之1.31機動計息(目前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為百分之1.341、年息為百分之1.31,合計為百分之2.651)及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0.575機動計息(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百分之1.345、年息為百分之0.575,合計為百分之1.92)。嗣後分別隨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及中華郵政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另被告若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分別自111年8月24日及111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迭經原告催討尚積欠本金61111元及61636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契約、專案貸款各銀行利率及本行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表及催告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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