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2號聲請人 丁宇帥 相對人 蔡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關於「嗣相對人於103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6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嗣相對人於103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4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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