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號抗告人 歐吉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