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債權人彰記商行法定代理人 吳義正 上列債權人彰記商行因與債務人善化佛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記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請債權人釋明本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以供本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
二、請提出善化佛堂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水金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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