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鴻祥選任辯護人江政俊律師
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5744號、105年度偵字第4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鴻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邱鴻祥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起執行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審訴字第250號判決確定,並定於105年6月17日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15日105年執申字第6697號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進入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