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9日17時23分駕駛
車號0000-00號之車輛由愛國西路由西向東行駛,直向通過
該路段與支線道延平南路交叉路口時,適被告駕駛車號000-
00號車輛由延平南路由南向北直行,因貿然進入路口致原告
所有之前開車輛車頭受損,經維修廠維修,計支出修理費新
台幣(下同)48,500元,而被告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時無故不
到,爰請求被告如數支付修理費等語。
三、原告主張因被告駕駛車輛過失肇事致原告所有車輛受損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世興汽車有限公司車輛委修單等
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為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訂有明文。是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於法應認有據。
五、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
失之利益為限,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
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
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可資參照。則原告以車輛委修單所示之修理費48,500元
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其中零件更新21,900元及工資26,600
元,其中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本院參照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自
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及固定折舊率表,採平均法(
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計算其折舊
,查原告所有上揭車輛,係於93年3月16日領照使用,有車
輛委修單附卷可參,至生損害之95年1月29日止,實際使用
為1年10月又13天,以平均折舊法每年折舊率為20%,又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所定「依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折舊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算」之方式計算結果,則前揭
零件費用之折舊為6,996元【計算方式為: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加一),即21,900(5+1)=3,65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0.2使用年數
,即(21,900-3,650)0.223/12=6,99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零件更新
金額-折舊+工資)應為41,504元(21,900-6,996+26,600=41
,504元)。
五、從而原告之訴於41,504元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436之19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合計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