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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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18號聲請人 戴元敬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戴遠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聲請人戴元敬之印鑑證明或拋棄繼承聲明書(如在境外作成,需經我國駐當地機構認證)。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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