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 司繼字 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50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田義鵬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田義鵬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田義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5年3月23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969號裁定選任 田清泉 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1969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田義鵬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