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債權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孫千蕙 律師、 陳君慧 律師債務人 陸泰陽 債務人 楊淑婷 債務人 程慧敏 債務人 陳俊彬 債務人 黃漢斌 債務人 王蕙瑄 債務人 許程誌 債務人 林孟怡 債務人 李淑茹 債務人 王英隆 債務人 王雅真 債務人 吳淑芬 債務人 徐孟義 債務人 張彥暉 債務人 張書源 債務人 楊宗偉 債務人 林英宗 債務人 林華禮 債務人 雷朝明 債務人 林金燕 債務人 林瑞益 債務人 阮家慶 債務人 徐嘉志 債務人 陳丞詰 債務人 洪浩民 債務人 王文君 債務人 李宏瑨 債務人 粘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編│債務人姓名│金額│利息起算日│備註││號││(新臺幣)│││├──┼─────────┼───────────┼───────────┼───────────┤│001│陸泰陽│50,781,599元│104年2月20日││├──┼─────────┼───────────┼───────────┼───────────┤│002│楊淑婷│2,579,553元│104年2月20日││├──┼─────────┼───────────┼───────────┼───────────┤│003│程慧敏│6,312,281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004│陳俊彬│3,528,257元│104年3月24日││├──┼─────────┼───────────┼───────────┼───────────┤│005│黃漢斌│243,568元│104年2月19日││├──┼─────────┼───────────┼───────────┼───────────┤│006│王蕙瑄│208,000元│104年2月25日││├──┼─────────┼───────────┼───────────┼───────────┤│007│許程誌│117,000元│104年2月19日││├──┼─────────┼───────────┼───────────┼───────────┤│008│林孟怡│91,000元│104年2月19日││├──┼─────────┼───────────┼───────────┼───────────┤│009│李淑茹│52,000元│104年2月19日││├──┼─────────┼───────────┼───────────┼───────────┤│010│王英隆│52,000元│104年2月19日││├──┼─────────┼───────────┼───────────┼───────────┤│011│王雅真│52,000元│104年2月20日││├──┼─────────┼───────────┼───────────┼───────────┤│012│吳淑芬│52,000元│104年2月19日││├──┼─────────┼───────────┼───────────┼───────────┤│013│徐孟義│52,000元│104年2月21日││├──┼─────────┼───────────┼───────────┼───────────┤│014│張彥暉│52,000元│104年2月19日││├──┼─────────┼───────────┼───────────┼───────────┤│015│張書源│52,000元│104年2月19日││├──┼─────────┼───────────┼───────────┼───────────┤│016│楊宗偉│52,000元│104年2月19日││├──┼─────────┼───────────┼───────────┼───────────┤│017│林英宗│39,000元│104年2月20日││├──┼─────────┼───────────┼───────────┼───────────┤│018│ 林戎禮 │39,000元│104年3月4日││├──┼─────────┼───────────┼───────────┼───────────┤│019│雷朝明│39,000元│104年3月15日││├──┼─────────┼───────────┼───────────┼───────────┤│020│林金燕│23,600元│104年3月10日││├──┼─────────┼───────────┼───────────┼───────────┤│021│林瑞益│47,879元│104年2月25日││├──┼─────────┼───────────┼───────────┼───────────┤│022│阮家慶│39,000元│104年2月24日││├──┼─────────┼───────────┼───────────┼───────────┤│023│徐嘉志│39,000元│104年2月24日││├──┼─────────┼───────────┼───────────┼───────────┤│024│陳丞詰│39,000元│104年2月22日││├──┼─────────┼───────────┼───────────┼───────────┤│025│洪浩民│26,000元│104年2月22日││├──┼─────────┼───────────┼───────────┼───────────┤│026│王文君│22,4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027│李宏瑨│13,000元│104年3月3日││├──┼─────────┼───────────┼───────────┼───────────┤│028│粘峰榮│13,000元│1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