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吳淑鈴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代理人 吳武軒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吳淑鈴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2號裁定(下稱第112號裁定)免責,並告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第11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