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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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陳桂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忠慶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自民國84年5月11日至113年5月11日共30年、以新臺幣(下同)258,777元按年息5%計算之不當得利總額3,881,665元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81,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