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東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東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東杰因妨害自由、竊盜及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各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2年7月11日,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附表編號1至11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應受「不得逾120日」之拘束,否則即屬違法。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發函詢問受刑人意見,並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受刑人沈東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19日21時30分112年5月8日13時31分112年6月20日1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50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5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6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93號(聲請書有誤已更正)112年度嘉簡字第442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52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4日112年7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93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42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11日112年7月11日112年8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72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73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2年6月26日23時40分前當日某時112年6月26日23時40分許112年6月4日19時2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63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63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8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61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61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61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61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8日112年8月28日112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1號編號4、5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2年6月5日13時42分112年7月5日21時32分(聲請書有誤已更正)112年5月21日0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85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85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39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6日112年7月26日112年7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1日112年9月1日112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1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1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45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13日10時46分112年6月2日14時24分至3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7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67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8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112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67號112年度嘉簡字第6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11日112年9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1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