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群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宜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