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衍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閔宏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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