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上訴人瑄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被上訴人ToshibaMemoryCorporation(東芝記憶體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ichihitoHatsumi(初見 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oshibaMemoryCorporation(東芝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排除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萬元定之,每件專利各以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兩件專利共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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