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權利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原告 黃玲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岳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廖嘉成 律師 洪子洵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而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中華民國專利申請號第000000000號(公告號第I415670號)「製造膠原蛋白的設備」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即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3、31條第1項規定,而有應撤銷之原因,業於104年7月1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舉發,並經智慧局於105年6月17日以(105)智專三(三)05053字第10520745030號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為由,起訴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權及專利權為原告所有。經核原告主張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結果,該等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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