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873號債權人 張柏山 債務人 駱俊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駱俊光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駱俊光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支票等)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