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告 吳昌楷
吳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兆華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中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紅色部分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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