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1號債權人黃 太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孫雪玉王培誠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本件正確利息起迄日為何?(系爭票據發票日期為民國106年9月15日,到期日為民國106年1月23日,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
三、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依據為何?
四、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五、確認債權人「黃」太寅抑或「黄」太寅?並提出身分釋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及與姓名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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