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陳 成
被   告  李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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