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 岡小字 第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三月十一日起,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
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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