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330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段瑞芝 0000000000000000上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 郭諺錦 間給付訴訟費用等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不認識債權人,債權人住所離異議人住家甚遠,怎麼可能害他家漏水?異議人未積欠債權人債務,執行法院拍賣異議人房地,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3503號債權憑證(原始執行名義為本院107年度橋簡字第411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司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8年度司執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聲請就異議人財產強制執行,本院形式審查後,就異議人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796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1房屋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之主張,不足採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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