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4號聲請人 陳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信男間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含權利金30萬元、保證金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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