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政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理由「四」第四至五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部分,應均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定應執行刑裁定中,受刑人所犯該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乃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此於原裁定附表編號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欄中標示「否」在案,而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贅載主文所示文字,此部分內容顯係誤寫,爰依法裁定更正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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