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黃雅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邱瑞霞 (即 唐國彬 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98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5萬9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