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55號聲請人佑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應耀 上列聲請人與 李文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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