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內所載之正確支票號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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