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853號聲請人永興證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