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丙○○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丁○○
戊○○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92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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