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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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台灣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坂好章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江隆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前為「 林蔚山 」,嗣變更為「蔡江隆」等情,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且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