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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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562,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1,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