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生 是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2月1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涉訟,而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劉穎怡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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