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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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 李歐先女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 莊邦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賜發 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琮
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1年3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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