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6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桂瑛李妙蟬李淑惠曾美甄曾偉傑李姍珊李苡菀李美萱李蔡玉枝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6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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