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聰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據上論斷欄第二行所載「、第55條」,應予刪除;據上論斷欄第三行所載「第47條第1項」,應更正為「第47條第1項、第55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於判決據上論斷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