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84號原告 王景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瓊姬莊王珠媺王翠霜王淑英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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