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84號原告 王景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瓊姬 、 莊王珠媺 、 王翠霜 、 王淑英 、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