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琴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8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歷史帳單資料影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請求金額其中電信費、違約金各為多少
,違約金之詳細計算式,電信費之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
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以及就被告提出之民事異狀
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
,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